关注丨炸了!果然“老鼠仓”

国投证券员工“老鼠仓”传闻被证实!

12月6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投证券一名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此外还违规买卖股票。

广东证监局对上述员工开出共计139.42万元的罚单,其中对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其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

85后”券商员工

违规持股、大搞“老鼠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出生于1986年,涉案时间横跨两家券商。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时,王某任职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王某因职务便利获取“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王某违反规定,控制使用“熊某”万联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54只,趋同交易金额2873.42万元,趋同交易盈利22.58万元。

此外,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和趋同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金额后,王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熊某”万联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55亿元,卖出金额1.56亿元,盈利18.84万元。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综合考虑该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8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

综上,监管对王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1.42万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39.42万元。

4月份传出

国投证券员工“老鼠仓”被查

今年4月,市场就有传闻称,国投证券一名员工因涉嫌利用工作便利进行“老鼠仓”交易被监管部门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名员工隶属于国投证券信息技术部门,涉嫌利用工作便利获得某基金公司在国投证券结算交易产品的持仓信息,并违规进行交易。

彼时,国投证券回复媒体表示:“近期广东证监局曾到我司开展现场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关结论,我司尚不掌握,没有可以提供的具体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券商的信息技术部门似乎成了“老鼠仓”的高发地。

2022年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对周某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新在担任大型券商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期间,可实时获取该券商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于是,周某新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同时还明示作为同胞关系的周某明,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听证过程中,周某新虽然提出了多条陈述申辩意见,但大多数未被予以采纳。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因此,周某新被罚没632.60万元。

2021年4月23日,证监会公布国金证券前员工“老鼠仓”罚单。经查,该员工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利用亲属账户,该员工跟踪6名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遭罚没1208万元、市场禁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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