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中银证券对天海流体实控人持股核查不充分被警示

中新经纬12月10日电 12月9日,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挂牌阶段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在上述罚单之前,天海流体已先收到罚单。

今年4月23日,天海流体公告,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给予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

据《纪律处分决定》,天海流体于2015年5月挂牌。截至挂牌时,时任董事长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天海流体股份685.80万股,代持比例为76.20%。天海流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未真实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历史股份代持情况。2015年天海流体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赵敏通过委托王胜原代其出资,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482.60万股。截至2019年9月,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解除。

天海流体在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历史沿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年6月20日发布,以下简称《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5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中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王胜原参与代持,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代持,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赵敏作为代持参与主体及代持还原后公司实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忠实、勤勉尽责,未能如实披露,对天海流体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给予天海流体、王胜原、赵敏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天海流体主营阀门、水泵及泵阀配件,给排水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及流体控制技术与系统的应用与集成,铜合金铸件材料、超级不锈钢铸配件材料等。

中银证券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成立,2020年2月26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中银证券主要股东包括: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中银证券拥有证券业务全牌照,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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