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网》吕子禾
近日,一则“限高令”让红塔证券卷入舆论的漩涡。作为注册地在云南、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系唯一上市券商”,这家有着特殊背景的金融机构,连同其总裁沈春晖一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消息一出便引发媒体追访与投资者热议。
面对舆论,红塔证券于9月8日迅速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试图厘清责任边界。公告明确,限高源于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潼骁投资”)的仲裁案件,且核心付款义务归属旗下“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称“红鑫2号”),公司自身并非直接偿债主体。
这场看似单一的执行纠纷,实则牵扯出券商资管业务风险隔离、责任认定的深层问题。
从仲裁到限高
限高消息的曝光颇具戏剧性。
天眼查的披露显示,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总裁沈春晖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限制高消费,具体措施包括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以上席位,不得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
消息迅速发酵,9月1日,红塔证券股价收盘下跌1.37%,成交量较前一日减少22%。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密集追问,担忧事件对公司展业、声誉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追溯这场风波的源头,还需回到一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根据红塔证券年报及后续公告披露,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与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曾开展相关业务,标的为“19华晨04”债券。后因该债券出现兑付风险,双方就资金回收产生分歧,潼骁投资于2024年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4月,仲裁结果出炉:红鑫2号需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5988.5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合计9622.11万元),潼骁1号对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处受偿的“19华晨04”债券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仲裁委驳回了潼骁投资要求红塔证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明确红塔证券非直接偿债主体。
但仲裁结果并未终结争议。
2025年7月,因红鑫2号未足额履行裁决,潼骁投资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划扣红鑫2号托管账户资金3793.21万元,剩余款项仍未清偿。随后法院对红塔证券及沈春晖采取限高措施,理由是“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对此,红塔证券在公告中明确表达异议,强调红鑫2号为独立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独立封闭运作,公司仅作为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不承担计划层面的兑付义务,认为限高措施“混淆了管理人与资管计划的法律主体资格”。
焦点在哪里?
红鑫2号的“独立性”是这场争议的核心焦点。
根据红塔证券公开披露信息,红鑫2号为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资金来源于投资者认购,投资标的为债券质押式回购。公司主张,该计划运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的“风险隔离”原则,即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偿债义务应限于计划财产本身。
潼骁投资在仲裁阶段曾提出质疑,聚焦于2020年9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资金的操作,认为该行为涉嫌违规,但未直接主张“投资决策由红塔证券主导”或“挪用闲置资金补充自营流动性”。仲裁裁决驳回了潼骁投资要求红塔证券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明确付款义务主体仅为红鑫2号。法院后续限高措施源于红塔证券作为管理人未履行仲裁给付义务,非因潼骁投资的质疑主张。
总裁沈春晖被限高的合理性,同样引发法律界与市场的讨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高对象通常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若红塔证券被认定为“实质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能被连带限高。
沈春晖身兼总裁与法定代表人,成为限高对象在程序上符合规定,但争议点在于红塔证券是否应被认定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人士指出,若仲裁已明确红鑫2号为偿债主体,且无证据证明红塔证券存在“滥用管理人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仅因“控制结构化主体”就对公司及高管限高,可能扩大了责任认定范围,不利于资管行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落地。
此外,红塔证券的“烟草系背景”也让事件增添了一层特殊性。其控股股东为云南合和集团,背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间接控制,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51.98亿元,净资本209.21亿元,财务指标相对稳健,理论上具备为红鑫2号“兜底”的能力。
但公司坚持“资管计划独立偿债”的立场,引发部分市场声音对“国企背景券商是否规避责任”的讨论。有投资者认为,国企背景机构应更注重社会责任,在资管计划出现兑付困难时可适当协助解决。也有观点认为,若突破“风险隔离”原则要求券商兜底,将违背资管业务的本质逻辑,不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警示意义
对红塔证券而言,限高事件已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业内人士猜测,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北交所做市业务资格申请”可能因限高事件延迟,而该业务本是公司拓展机构服务、提升手续费收入的重要布局。
面对这些压力,红塔证券或将有以下几个应对方向:一方面通过法律程序申诉限高措施,计划提交红鑫2号独立运作的证据,争取解除限制;另一方面加快红鑫2号的资产处置,包括变现剩余“19华晨04”债券受偿金额、协调其他投资者补充资金等,尽快完成仲裁裁决履行,同时通过业绩说明会、公告等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Wind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资管计划纠纷案件同比增长51%,红塔事件暴露的“结构化主体责任边界模糊”问题并非个例。部分券商在业务开展中存在“重规模、轻隔离”倾向,如将资管计划资金与自营业务资金混同运作、干预计划投资决策,一旦出现兑付风险,极易引发管理人连带责任争议。
对此,监管层或需进一步明确“券商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的责任界定,出台更细化的资管计划风险处置规则;券商自身则需强化内控,在资管产品设立初期就明确资金独立运作流程,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计划财产状况,避免因“控制”身份而承担额外责任。(思维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