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责令华安证券田柯改正违规推介虚假金融产品行为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华安证券员工田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告显示,2025年9月11日,四川证监局公布了对田柯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

田柯曾在华安证券成都菱安路营业部(现华安证券成都东大路营业部)工作,在此期间,他存在向客户推介虚假金融产品的行为,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若田柯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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