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四川证监局检查发现,华安证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做出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若该营业部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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